Article 33

Amended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

(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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