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其资质等级和人员资格管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组织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