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43Repealed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转移登记手续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