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县城集贸市场、活动场所、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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