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设立的霓虹灯、标语、横幅、广告牌、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户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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