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按照本条例之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