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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