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Chapter 4 消防组织Article 38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和全国、省级重点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公安消防队。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