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二)开展消防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发现火灾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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