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代表视察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代表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集中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视察结束后,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