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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