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应当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