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一)在变电站围墙和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物品;

(二)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损坏变电站、配电房的设施和器材;

(四)利用变电站、配电房的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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