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网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方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在地下电缆沿线或者水底电缆入水(出水)处附近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和埋设深度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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