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佛教活动场所的分布情况,将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佛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登记、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照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好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救济、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宜。

(四)定期组织开展对佛教教职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并提供法律服务。

(五)建立佛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机制,加强佛教教职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指导佛教活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加强对佛教活动场所编印内部资料、接收广播电视、制作音像制品、使用互联网和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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