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在佛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的或者扩建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的,应当由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扩建佛教寺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初审,拟同意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前两款规定中涉及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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