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