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县城内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许可饲养犬只的,携犬只外出时,应当束以犬链,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县城内禁止户外敞放犬只。凡无证、户外敞放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收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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