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