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