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
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农村边远地区和海岛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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