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省外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
(二)从省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
(三)未从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四)从省外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的;
(五)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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