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至动物防疫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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