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疫情风险增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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