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养,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落实国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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