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市实行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列入地名专项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潮汕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订本市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汕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潮汕历史地名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