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申请地名命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