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2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7Amended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