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和行为;
(二)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三)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各民族的标识和称谓;
(四)各类文化娱乐节目含有伤害民族感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
(五)蓄意挑起或者制造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矛盾、宗教冲突以及教派纠纷;
(六)传播邪教;
(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八)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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