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非法收费、摊派的;
(五)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七)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