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Chapter 5 保障和激励Article 26Amende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