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在协商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方提供有关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所需情况和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协商代表权益、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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