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选出代表、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