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泥浆等废弃物;

(二)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化工、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类重污染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转型改造或者关闭、搬迁;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限期纳管。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曹娥江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配套建设畜禽排泄物和污水处理设施,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河道设置、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