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城市管理法制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