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无法查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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