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二)对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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