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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