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执法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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