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执法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