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