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