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