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二)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景观灯光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景观灯光规划,并符合环保、节能、宜居等要求;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
前款规定的主要道路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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