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规划;跨区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划定方案和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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