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2 节能和用能管理Article 13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