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公布的其他统计资料,并负责编辑发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公布相关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与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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