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7 其他规定Article 67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施行或者废止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