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清理、处理不合格产品,或者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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