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三)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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