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Chapter 3 厂务公开Article 21In force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三)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