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立项、建设经费、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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